从理论上来说,家政公司给育儿嫂介绍了工作,在此之间育儿嫂支付中介费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应该存在以“试用期之后育儿嫂放弃或者客户没看上”为由向家政公司要回中介费。
工作给介绍了,适应不了是服务人员个人的事情,中介公司可以继续给您介绍工作;不退还中介费也是对轻易甩单或者下户的育儿嫂的惩罚。
而且育儿嫂应该交纳的中介费一般都是确定中介合作之后找到工作之前交纳的,这次找不到合适的可以在未来的一年内继续帮着推荐工作啊。
很多育儿嫂由于各种理由要求家政公司退还中介费,就像三天试用期内涉及到的中介费一样。育儿嫂中心可以继续为育儿嫂提供客户推荐服务,不退还中介费是合情合理的。
但这不是绝对的,都是可以和家政中介机构协商的,也不排除一些基于道义和同情之下的个例。作为所谓的弱势群体的育儿嫂尽量不要轻易甩单或者向家政公司提出无理的要求,公正是任何行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